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意见书
我们作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
司”)的独立董事,根据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》的要求以
及公司《章程》、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》等规定,本着认真负
责的态度,现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
立意见如下:
一、对《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
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》的意见:
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业绩条件,除 1 名激
励对象考核未达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个人
解除限售条件外,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391 人,
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 2,251,200 股。
规则》相关规定。
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》,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391
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内的 2,251,200 股限制
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。
二、对《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
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确认回购价格的议案》的意见:
对象的工作岗位变更为不属于激励对象的工作岗位,不再属于
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;5 名激励对象与公司终止劳
动关系;1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未达到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个人解
除限售条件。综上,公司本次拟回购并注销已授予但不符合解
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09,200 股。
因股票限售期间进行了股利分配,回购价格调整为每股
分,回购价格按照每股 10.65 元的价格加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
的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确定。
规则》相关规定。
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确认回购价格的议案》,同意
公司以每股 10.65 元的价格对共计 109,2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
回购,回购的股票予以注销。
独立董事签字:樊三星 王超群 张远堂
周培玉 李临春 樊燕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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